王志雄被控於民國87年3月間,為穩固中興銀行經營權,和前禾豐集團張姓負責人協議,利用4名不知情員工,先向中興銀行超貸新台幣2億5000萬元後,購買中興銀行股票1萬4000張,事後再將購得的股票交給王志雄。
台北地方法院在94年12月間對他發布通緝;台北地檢署也因王志雄涉及其他案件,在93年5月間,將他列為通緝犯。
北檢經漏夜偵訊後,今天凌晨3時向法院聲請羈押王志雄,北院也在6時召開羈押庭,並於8時左右裁定王志雄羈押禁見。10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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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檔案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