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未婚的羅男曾任電子科技公司經理,他上網認識已婚女音樂老師,雙方在民國96年7月間相約碰面,並在台北市信義區停車場親熱。事後羅男虛擬假冒「羅妻」寫信給女方,自稱知道雙方姦情,勒索百萬元遮羞費。
女方擔心東窗事發,後來陸續付了40多萬元,最後決定報警處理。
雙方翻臉後,女方控告羅男性侵,指男方曾強吻她,想強壓她口交未遂。
本案刑事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女方事發後還到看守所探視、鼓勵要羅男振作,且與「羅妻」通信時向對方道歉,並付遮羞費和解,聲稱只是「一時意亂情迷」,雙方沒發生性關係。羅男被控性侵部分無罪定讞;恐嚇部分,則被判處1年2月徒刑定讞。
後來,羅男把勒索來的40多萬元還給女網友,兩造達成和解,但女方認為身心飽受煎熬,又提起民事訴訟,向羅男求償142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羅男恐嚇取財折磨女方,審酌雙方財力後,判決羅男賠償1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