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1/10/112.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第2次現金增資原認股款繳納期限業已於101年10月11日截止,對尚未繳納股款之股東,特再催繳。3.因應措施:(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此催告。(2)謹定自民國101年10月12日起至101年11月12日止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納股款之股東,若欲繳款,請於上述期間內電洽本公司,電話02-27583099分機5276、5270,逾期未繳納者即喪失認股之權利。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