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認為,福容大飯店的「情人塔」設備供遊客賞景、收費營業,屬於機械遊樂設施,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福容大飯店主張,「情人塔」是觀景塔,是不具娛樂性質的升降設備,不屬於娛樂稅法規定的娛樂設施,依法不應課徵娛樂稅。福容大飯店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情人塔」是福容大飯店招攬遊客的重要賣點,遊客購票目的是搭乘設施後360度俯瞰淡水全景,目的在於觀光娛樂,「情人塔」性質與摩天輪等設施相似,駁回福容大飯店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福容大飯店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