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10/112.公司名稱: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2日台證治字第0971803008號函要求如下:(一)高流動性資產金額282,794仟元(二)應收帳款1,481,916仟元(部分應收帳款與銀行簽訂讓售合約,可視同約當現金)(三)短期借款1,893,383仟元(四)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1,126,688仟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