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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教師 將修法接受評鑑

中央社/ 2012.10.11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新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教師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的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教育部長蔣偉寧今年8月曾說,教師評鑑確定入法,目的是讓好的教師獲得肯定,不是用來淘汰。

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包括與教育相關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並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1/2的規定。

草案規定,若教師認為行政措施損及權益,除可提出申訴外,若屬私法爭議事項,也得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救濟,並增加處理期限、追究逾時處理的責任。

草案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的界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的時間;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依各校規定。

草案明訂教師待遇尚未完成立法前,教師本薪、薪級、起敘薪級、提敘、加給、獎金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另外,草案也增訂,授權教育部訂定的各項法規命令,教育部應邀全國性的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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