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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車?把人撞殘 民刑事都無責

自由時報/ 2012.10.10 00:00
原判賠千萬 現恐求償無門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黃淑莉、項程鎮/綜合報導〕離譜的司法!陽明海運公司葉陳輝、陳奕政兩名幹部駕車肇事,將人撞成殘廢,因二審對於誰開車見解不同,除刑事部分兩人先後被判無罪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原判家屬獲賠上千萬元,到了二審又逆轉,認為開車肇事的是陳男,不是他的上司葉男,改判葉和公司都不用賠,而陳男被求償部分,先前因地院判家屬敗訴並放棄上訴而確定,造成本案不僅無人負起刑責,連民事也可能求償無門。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和前台北地院審判長陳博文律師痛批:「車子又不是無人駕駛的幽靈車,一定有人是主要的肇事者,居然沒有人需要負責!」林峯正表示,法律制度最後讓被告相繼脫罪、無人負責,不符經驗法則,檢察總長黃世銘如想「讓人民對司法有感」,應出面協助家屬提起非常上訴。

林峯正和陳博文建議,家屬對於已確定的案情,最好聲請非常上訴和再審,還未確定的部分一定要上訴。

搞不清楚誰開車 判決逆轉

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下午,民航局職員王銘麟騎機車途經高雄市中山四路,與小轎車發生車禍成殘,當時轎車內兩人為陽明海運台灣營業部負責人葉陳輝和襄理陳奕政,後來陳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高雄高分院刑六庭認定是葉開車,判陳無罪確定,雄檢隨後將葉起訴,結果二審刑五庭也將葉判決無罪確定,兩件判決結果南轅北轍。

民事部分,由於案發時陳承認開車,被害人家屬對陳求償,後來被地院判決敗訴,因黃姓男子等兩名證人指證葉才是駕駛,於是放棄上訴而告確定,轉向對葉提出求償。

王銘麟家屬主張,葉駕駛小客車未等指示燈亮起,貿然左轉有過失,要求賠償喪失勞動能力損害一千四百萬元、精神慰撫金五百萬以及薪資、醫療、看護等共兩千六百八十五萬元。

司改會籲 助家屬非常上訴

陽明海運和葉男則說,當天駕車前往周姓同事家捻香致意,但駕駛不是葉,而是襄理陳奕政,因聯絡不到周,臨時決定改往陽明海運高雄分公司,至於事發當時綠燈亮起才左轉金福路,是王男騎機車闖紅燈始發生車禍,否認有過失。

地院依據院檢刑事資料顯示,證人黃姓貨車司機指出,案發後他對下車的肇事者說不能左轉,記得對方樣子,確定駕駛是葉不是陳;戴姓義交也肯定表示,案發當時不是陳自駕駛座下來,法官並認為葉是在執行職務,但審酌王本身超速,應自負三成過失,依此判決葉和公司連帶賠償一千七百四十四萬元。

高雄高分院開庭審理後,認定證人戴男未目睹葉從駕駛座下來,只看到他站在駕駛座旁邊,而黃男證詞前後不一;另認定葉南下捻香,不是公司指派,不算是職務,改判家屬敗訴,葉與公司都不用賠,還可上訴。被害人家屬昨表示不便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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