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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海運幹部肇事 二審判免賠

中央社/ 2012.10.09 00:00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9日電)陽明海運公司幹部被控執行公務開車肇事,一審判需賠新台幣1744萬元,高雄高分院今天改判被告勝訴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陽明海運台灣營業部幹部葉姓及陳姓男子,被控於民國94年3月7日下午,駕車南下高雄周姓同事住處捻香途中,行經高雄市中山四路、金福路口,將騎機車的王姓男子撞成殘廢。

王男家屬事後控告葉、陳兩人涉嫌過失傷害罪,並陸續向葉、陳兩人及陽明海運求償2685萬元。不過,葉、陳兩人後來刑事部分都被獲判無罪確定。

王男家屬指控,葉男駕駛自小客車,未等指示燈亮起,貿然左轉有過失,由於是執行公務中,陽明海運也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王男家屬並要求賠償,王男喪失勞動能力損害1400萬元、精神慰撫金500萬元,加上醫療、看護等費用共2685萬元。

一審認為,葉男當時駕車是在執行公務,但審酌王男當時超速,也應負三成過失,判決葉男及陽明公司連帶賠償1744萬元。

陽明海運及葉男答辯說,當天前往周姓同事家捻香,駕駛是陳男,並非葉男,且因聯絡不到對方家人,於是改至陽明海運高雄分公司。當時綠燈亮起才左轉金福路,是王男騎機車闖紅燈才發生車禍,否認有過失。

高雄高分院傍晚宣判認為,車禍現場路過的戴姓證人,出庭難以指證當時是誰在開車,另名黃姓證人證詞前後也不一;赴同事家捻香不算公務,因而改判王男家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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