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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後入「塔」有保障 定型化契約明年上路

卡優新聞網/高雅勤 2012.10.09 00:00

現代人不再忌諱談論身後事,安「厝」於納骨塔成為國人另類的「購屋」新選擇,行政院消保處為避免買賣糾紛,訂定「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民眾與業者都有具體遵循依據,保障彼此間的權益。

一般民眾在購買納骨塔位時,未必會立即使用,無論是塔位的選擇、更動,或是未使用前的解約退款,在現下的殯葬管理條例皆無明定。而預計於明(102)年4月正式上路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僅可讓買賣雙方能在簽訂契約時參考,更將有法令可以進行規範。

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的部分,像是消費者可「指定至區排層號」或「指定至樓」外,業者也須告知「指定至樓」時,可選擇的具體範圍,並須設置系統提供查詢指定樓層販售數量與選位情形;業者應備有專簿,記載管理維護殯葬設施的收支運用情形,以提供查閱。

針對解約的部分,消保處指出,過去民眾想終止契約時,業者大多不退費,或是收取高額違約金,因此在定型化契約中明定,若未使用過存放單位,消費者可以書面解除契約,業者最多不得沒收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的40%。

規定自簽約日起計算,消費者解除契約期間未超過14天,業者須退還已付的全部金額及管理費;超過14天到3個月內、超過3個月到1年內、超過1年到3年內或超過3年以上者,業者分別不得沒收超過10%、20%、30%及40%。

消保處並表示,假使業者無法正常營運,民眾得以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而消費者選擇終止契約的話,業者須退還消費者已繳付的全部費用,並且按比例退還已繳納的管理費。

另外,定型化契約中也明定,所有廣告文字、圖片或服務項目不得僅供參考,否則將視契約無效。在買賣價金上,須以簽約金額為限,業者不可以因任何原因要求另行支付費用;約定好的存放單位不可約定日後視情況再調整位置。如果業者於簽約後,巧立名目或強索增加費用,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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