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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營業員須通過資格測驗

中央社/ 2012.10.08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增加資格取得測驗機制。

內政部說,將於相關測驗作業準備就緒後,再發布施行日期。

內政部表示,現行經紀營業員參加訓練30小時未經檢驗就可取得營業員證照,資格取得門檻過於寬鬆,恐造成營業員水準低落。

為確認經紀營業員專業素質並落實專業訓練制度及管理,內政部說,通過的修正辦法規定專業訓練機構團體,在辦理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後1週內應舉辦測驗,參訓人員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才能獲得證照。

內政部說,這次修改辦法也規定,內政部將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地方政府抽查專業訓練計畫及測驗執行情形,如發現訓練作業與計畫不符或有測驗舞弊,內政部將廢止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承辦專業訓練的資格。

為使測驗作業周延並公正,讓訓練機構團體能有足夠時間準備,內政部將規劃測驗題庫及開發管理系統以利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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