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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匯兌違法 被搶690萬判免賠

自由時報/ 2012.10.0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從事地下匯兌的許姓及葉姓業者談妥交易,許某轉出150萬人民幣到指定帳戶後,和葉某約定在台中市交付690萬元台幣,不料2人準備交款時,出現4名蒙面歹徒持棍棒將錢搶走,許某以葉某尚未交款為由提起告訴,台中地院判處葉某必須給付許某690萬元;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地下匯兌屬違法行為,雙方契約無效,葉某不用給付690萬元給許某。

台中高分院認定契約無效

民國99年間,當時許某及葉某都從事地下匯兌,雙方有多次合作及成交紀錄。99年4月間葉某拜託許某轉出150萬人民幣到中國指定帳戶,他則在台灣交付690萬元台幣給許某。

許某依約而行,轉出150萬人民幣後,雙方約定在台中市一家餐廳前交錢。當天,許某開車前來取款,葉某及女友拿著一只裝錢的手提袋上車,2人正打算點交時,突然車輛前後方出現4名蒙面男子,手持棍棒毆打葉某,並搶走手提袋。

案發後,許某立刻報案,指控葉某自導自演強盜案,但檢警未發現明確證據,迄今未破案,檢方對葉某不起訴處分。許某以葉某尚未交款為由,提起告訴。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葉某尚未將錢交付給許某即被搶走,因而契約未履行,判處葉某必須給付690萬元。

葉某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地下匯兌行為已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依民法第71條此一契約為無效行為,因而廢棄一審判決,判處葉某不用給付690萬元給許某。

法界人士表示,民法規定法律行為無效者有四,分別是違反強行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不依法定方式者及暴利行為。而地下匯兌為銀行法所禁止,屬違法行為,不受國家法律保障,因此地下匯兌所產生的契約,則為無效契約,不能要求對方履行。

法界人士指出,本案一、二審判決不同即在於,一審時葉某未主張地下匯兌為無效契約,直到二審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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