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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費基準每餐80元 主計處:體育局編列過高

自由時報/ 2012.10.0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翁聿煌/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指出,誤餐費編列金額有一定基準,為每餐八十元,如果各單位編列預算超過法定基準,除了執行機關主計人員不得核發超支部分,事後由審計單位審核時,也會糾正或追回超支部分。

主計處對於各種業務項目預算金額訂有「預算編列基準」可供各單位參考,專門委員林秀風說,外勤誤餐費的編列基準為每餐八十元,三餐最多兩百四十元,也有單位早餐費為四十元,他委婉地表示,如果體育局編列全國運動會的誤餐費每人每天九百多元,就已超過法定基準。

另外在膳雜費金額部份,林秀風說,要視個別情況而定,沒有一定標準,例如出差和選手的就不相同,要檢視實際狀況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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