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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東森收到最高法院通知董事長所涉台開購地案原判決撤銷

中央商情網/ 2012.10.05 00:00
日  期:2012年10月05日公司名稱:東森(2614)主  旨:茲收到最高法院主文通知,就本公司董事長所涉台開購地乙案,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鄭應娜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事長王令麟案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08號2.事實發生日:101/10/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前因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間出售土地與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開公司)乙事,經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北院)檢察署於90年1月3日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及背信等提起公訴,其中購地背信本公司部分,已於96年5月18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其餘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後,台灣高等法院於101年6月26日以9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判決,本公司董事長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4.處理過程:本公司董事長待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後,將會與律師再研議後續更二審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運作一切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與台開公司於90年間即達成協議,並已付清款項,故判決結果對本公司之股東權益並無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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