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於民國93年間與一家業者簽約,委託業者經營管理墾丁國家公園南灣遊憩區的管理站、相關附屬設施、沙灘等,業者則給付墾管處權利金新台幣620萬元。
業者提起訴訟指出,海域始終有非法經營水上摩托車等業者占用,墾管處於簽約後僅現況點交,未予以排除,導致他們無法全面展開營運,提告求償562萬6000元。
墾管處主張,他們無淨空海域再點交的義務,即使有非法業者占據海域營業,也應由業者進行協調、自行排除侵害,業者不應向他們求償。
法院一審判業者敗訴,業者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墾管處曾在相關會議上同意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海域的「淨空」作業;依墾管處回函業者的內容也指出,墾管處有排除第三者占用海域的義務。
法院二審依高雄市會計師公會鑑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判墾管處賠償業者562萬6000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