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2年10月05日公司名稱:福益(1436)主 旨:本公司接獲弘眾投資有限公司、金皇投資有限公司、陸炤廷、陸炤文、黃翠薰及張晉誠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通知。發言人:蘇天財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1/10/052.公司名稱: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1年 10 月 05 日接獲公開收購人弘眾投資有限公司、金皇投資有限公司、陸炤廷、陸炤文、黃翠薰及張晉誠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通知及公開收購申報書件副本。公開收購通知書主要內容:一、收購有價證券種類:被收購公司普通股。提出應賣之股份應無質權設定、未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份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股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股份數量;融資買進之股份須於還款後方得應賣,否則不予受理;本次公開收購受理已集保交存股票之應賣,但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應賣人如係持有實體股票,請攜帶實體股票、留存印鑑至其往來證券商處辦理存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後,再行辦理應賣手續。二、收購有價證券數量:本次預定收購之數量為30,001,000 股,約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50.002%(以民國101年10月5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1 年6 月22日】所示,被收購公司已發行且實際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數為60,000,000 股);如應賣之數量達30,001,000股,則公開收購數量條件即告成就,在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均成就(包括但不限於本次公開收購應經相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核准、命令、授權或許可或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公開收購人將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至少應向各應賣人購買1,000 股,且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仟股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三、收購對價:每股收購對價條件為現金54.3元。四、收購有價證券期間:自(臺灣時間)民國101 年10月5日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起至民國101 年10 月19日 (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止;除收購期間開始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中午12時00分至下午3 時30 分(臺灣時間)外,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有價證券期間每個營業日上午9 時00 分至下午3 時30 分(臺灣時間)。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至最多30日。五、本次公開收購受委任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六、收購單位數及收購限制:應賣股數低於1,000股者不受理,另應賣人提出應賣之股份應無質權設定或其他轉讓之限制,否則不予受理;融資買進之股份須還款後始得應賣,否則不予受理。本次公開收購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持有被收購公司實體股票之股東,應事先提出應賣之股票交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該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完成股票集保交存手續後,始得應賣,否則不予受理。七、各股東應賣地點:(1)如應賣人已將被收購公司股票交付集中保管者:應賣人應持證券存摺與留存印鑑向原往來證券商辦理應賣手續。(2)如應賣人係持有被收購公司實體股票者:本次公開收購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持有被收購公司實體股票之股東,應事先提出應賣之股票交存於各應賣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完成股票集保交存手續後,始得應賣,否則不予受理。如未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完成相關集保交存手續並應賣者,將無法完成應賣。八、收購對價支付日: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均成就時,公開收購截止日後5個營業日以內(含第5個營業日)。6.因應措施: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將於接獲公開收購人送達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及相關書件後七日內召開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並就規定事項為公告、作成書面申報金管會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7.其他應敘明事項:請詳閱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說明書。依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說明書,查詢公開收購說明書之網址為http://mops.twse.com.tw/index.htm應賣諮詢專線:(02)2563-5711,請逕洽受委任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