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若肇事仍可依法送辦
縣環保局在全縣五十一個景點、自行車步道設置充電站,今年也有四百多輛電動車申請購買補助;電動車業者認為,在油價持續處於高位情形下,把機車換成電動車,初估可省下萬餘元的油錢、稅金及保養費用,加上環保意識型態不斷發酵,電動車也有烙碼服務,許多菜籃族、上班族、通勤族都選擇以電動車代步,因此,未來前景看好。
但因電動車時速約二十五到四十公里,充電六到八小時,即可騎四、五十公里,且不必掛車牌,不必繳稅,不用戴安全帽,近來發現有些民眾自恃電動車不會被開單,因而高速、逆向、上人行道情形樣樣來,更是成為部分貪杯民眾代步工具,警方攔查時,即使聞到濃濃酒味,也因無法認定是否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只能勸導,無法可管。
法條規範不明確 盼立法約束
縣議員魏嘉賢指出,坊間販售的電動車,因法條規範不明確,無法有效約束違規情形,因此,相關單位應儘快納入管制,訂出明確規範,才跟得上民眾腳步。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電動車在電力充足時,可自動行駛,而在電力不足時,可以用踩踏板的方式前進,但只要因肇事觸犯公共危險罪嫌,員警可依法移送檢察官裁定。交通隊進一步指出,三月間一名林姓男子酒後,騎著電動車返家途中,在林森路與一輛計程車發生車禍,因肇事明確,警方訊後即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