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躍進:三大公辦與現行辯論會狠不同──總統副總統篇
立報/本報訊
13 年前
■選制公辦化改革研究會不少人初聞我們所主張之三大公辦化選制,便提此問:現行選制已有電視政策辯論啊,你們的主張有何不同?其實,豈止不同,而且,狠狠地大不同!根據現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節「選舉活動」之第45條: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3場為限,每場每人限30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1場為限。是以,我們所主張之三大公辦與現行選制之不同在於:一、現行選制是由個人或團體舉辦,且須經2組以上候選人同意,我們的三大公辦主張則是修法規定,於總統競選期間舉辦電視、報紙雜誌及網路等3種媒體之政策辯論,係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職責,不管候選人是否同意。二、現行選制之總統電視辯論會以3場為限,且每場每人限30分鐘,我們的主張則是:以行政院所轄之部會、司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考試院等職掌為主題,各須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辦至少一場(總計至少26場)電視辯論會,且每場每人時間不應設限,依當時情況民主協商而定。現行選制規定最多3場電視辯論會,而每位候選人每場最多30分鐘,試問,總共才90分鐘,欲將龐大繁多之國政完整細述,怎可能!既不可能,必淪為自說自話的演講比賽,則選民如何理性判別政見之差異及優劣?選舉之實質競爭作用何有乎?我們所主張之一部(或會)至少一辯論,候選人就不可能打高空、喊口號、華麗空洞演說、互不交鋒或採各方不得罪之含糊說法,如此政策辯論,所有候選人皆須預先狠下功夫進行廣泛、深入、嚴實之調查研究,皆須提出完備、系統、條理、縝密之具體政策方案,否則,不是被對手三兩下KO,就是被選民立分高下!質言之,如此政策辯論,才能回歸選舉民主之原旨:全以政見爭取勝選。三、如果公民社會及媒體輿論所關注之政策領域或社會矛盾須得到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重視,我們主張,經一定程序得要求中央選舉罷免委員會增辦電視辯論會,場次不設限。譬如,對稅制改革、居住正義、住宅政策、都市更新、糧食危機與農業危機、12年國教、霸凌等迫切問題,公民團體經法律規範之程序,得要求中央選舉罷免委員會增辦電視辯論會,唯有賦予公民社會此一民主權力,才能促使台灣各政黨主動直面及研議如何解決新的社會矛盾與危機,並大幅激昇台灣民主治理之效率、能力及品質。四、現行選制之電視政策辯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助經費,我們主張修法賦予中央選舉委員會無償徵用無線電視台及衛星電視台之權力。媒體為社會公器,當有無償播映電視辯論會之義務,何況必有可觀之廣告收益為報償。關於選制公辦化改革研究會選舉制度,既然維續了現有資產階級專政、藍綠壟斷、地方派系及一切令人們批評、厭惡但無力改革的現狀──多為長期沈痾弊害,所以,選舉制度就是台灣一切問題的根源。台灣所有矛盾,無不與選舉制度相互鞏固、相互支持、相互依賴、相互滲透。選制改革,是台灣一切改革的總開關,開啟,一切改革也隨之大步前進。「選制公辦化改革研究會」之成立,即是為選制改革運動的發韌,為台灣改革力量開闢一條康莊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