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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揚:公告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0.0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勞上字第10號2.事實發生日:101/10/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五人於對本公司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案,於民國100年3月28日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應給付原告等五人資遣費分別為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捌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捌萬零參拾捌元、捌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玖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本公司依法提出上訴後,本案於今日收到判決書,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法提出上訴並出庭接受法院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潛在財務影響數為新台幣肆拾參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但金額並不重大,本公司之營運均維持正常,故目前不致對本公司產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判決書主文宣告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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