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人者心神喪失 無需賠償
地院判決指出,案發當天,陳某因為病痛、壓力等因素前往彰濱秀傳醫院就診,並被安排住入心理健康大樓病房,陳某辦妥相關手續後,就獨自前往病房,想不到一進房,就遭已住在該病房的粘姓精障男子抓住頭部,並朝其左耳狠狠撕咬下去,一邊還大喊「是牛魔王叫我咬的…快快快,我要變身了…。」
判決指出,陳某的左耳當場被咬掉5分之4,需終身裝設義耳,因此,陳某向咬人者與醫院提出包括看護費、裝設義耳費用及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355萬元。
法官審理指出,根據粘姓男子過去的相關病歷,案發當時,粘某已處於嚴重心神喪失狀態,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因此對此案不具責任能力,但醫院方面,確實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因此需負起賠償之責,但賠償金額,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恰當,全部應賠償金額應為95萬7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