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發言人高心華表示,錢櫃接獲台北地方法院寄達判決書,判決主文為錢櫃應給付2.7億元及民國10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利息,給予永安觀光公司。
這項官司起因於錢櫃在民國96年與永安公司終止原北華店租賃物租賃合約時,就租賃改良物回復原狀認定標準產生歧異。
錢櫃雖將所有裝潢設備拆除後並多次要求點交,但永安公司卻認為應該要回復當初所經營的飯店隔間及裝潢,拒絕點交,進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遲延點交的違約金,依原每月租金 3倍計算,合計要求錢櫃應賠償3.92億元。
高心華表示,雖然一審判決非終審判決,但依據相關會計準則,錢櫃仍預計在今年度全數認列判決金額,扣除民國99年已針對這個案子預先提列的1億多元,錢櫃今年將額外再提列約1.4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