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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企業:接獲台北地方法院寄達的判決書,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業經台北地院民事庭一審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新台幣2.7億元。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0.03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北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2.事實發生日:101/10/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案起因於本公司於九十六年與永安公司終止原北華店租賃物租賃合約時,就租賃改良物回復原狀認定標準產生歧異,本公司雖將所有裝潢設備拆除後並多次向其要求點交,惟永安公司卻認為應該要回復其當初所經營的飯店隔間及裝潢因而拒絕點交,進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遲延點交的違約金,依原每月租金三倍計算,合計要求本公司應賠償392,036仟元。4.處理過程:本案經台北地院民事庭受理,經審理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新台幣2.7億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公司認該審法院認事用法與事實不符,將於法定期間內儘速提起上訴。雖然該判決並非終審判決,依據相關會計準則,本公司仍預計在本年度全數認列判決金額。扣除先前針對本案已估列之準備,本公司將額外提列大約1.42億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就該案件已於法院提存2.98億元,此判決對本公司營運現金並無影響。另本公司就該案已於99年度提列1.28億元之費用,本公司將於本年度額外提列大約1.42億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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