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1/10/032.公司名稱: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原附註七、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中,有關說明一○一及一○○年上半年度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分別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及核閱之財務報表認列。更正如下:一○一及一○○年上半年度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分別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故本公司10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內容亦更正如下:修正前原101年上半年度會計師查核意見原範圍段、說明段、意見段公告如下: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如財務報表附註七所述,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計新台幣214,964仟元,及其上半年度認列之投資利益計新台幣10,056仟元,暨財務報表附註二一附註揭露事項所述轉投資事業之相關資訊,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與揭露。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按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有關投資損益暨轉投資事業之相關資訊,係依據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與揭露,倘該等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而有所調整時,對於民國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與財務會計準則相關之規定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修正後101年上半年度會計師查核意見範圍段、意見段公告內容下: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與財務會計準則相關之規定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報更(補)正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