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對陳明文案所做的無罪判決,主要是法官勘驗檢調的偵查訊問過程,認定以交保利誘的不正訊問方式所取得的供詞,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不利於陳明文的認定;且沒有其他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明文確有將嘉義縣民雄鄉污水下水道標案的底價洩漏給被告賴文正。
檢方昨天表示,此案會上訴,因為無論廠商供詞如何變,檢調的通訊監察顯示陳明文在核定該工程標案的底標後,同日下午賴文正即與陳明文碰面,隨後賴打電話告知公司工務部總經理李文權「六五四」,所指的就是該標案的底標六億五千四百萬元,兩人並商議把原投標價減三百萬,因而得標。
檢方認為,法院的審判也有認罪協商、坦白從寬情形,而交保利誘是不是不法取供,少有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