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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凶宅出售 判刑6月

中時電子報/李坤建/竹市報導 2012.10.03 00:00
賣屋時隱瞞是凶屋,小心被判刑!六旬的鄭姓婦人,其長子七年前在自宅燒炭自殺,賣給彭姓夫婦時謊稱係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新竹地院依詐欺罪,判鄭婦六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新竹市六十三歲鄭姓婦人的李姓長子,九十四年間在中華路自宅浴室內燒炭自殺身亡,經新竹地檢相驗認定並核發證明書;鄭婦卻向仲介謊稱,其子在家洗澡時,在浴室不小心一氧化碳中毒,並強調是送醫到院才死亡,讓房仲在房屋現況說明書僅寫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不是燒炭自殺的「凶宅」。

彭姓夫婦九十六年間向鄭婦購屋,以六百五十萬元成交。彭姓夫婦去年再以六百八十萬元轉售給李姓男子,成交前告知前屋主鄭婦的兒子因一氧化碳意外死亡,不是凶宅。但李男進住後,發生不少怪事,調查發現是凶宅,憤而對彭姓夫婦提起民事訴訟,彭姓夫婦再控告鄭婦涉嫌詐欺,並要求法官從重量刑。

鄭婦庭訊時坦承兒子燒炭亡,願意和解。法官認為,鄭婦係身心受創急於出售凶宅,故依詐欺罪判刑六個月,雖可易科罰金,但因未和被告和解,不宜緩刑。

律師表示,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剛通過房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正案,增加「凶宅條款」,未來業者在賣房子時,必須在契約上說明房屋重要資訊,否則最高可罰一百五十萬元,且可連續開罰,要求限期改善。內政部將在下月公告規範,預計明年四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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