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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少女又恐嚇 色男判刑

中央社/ 2012.10.0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張男被控對少女掐脖並稱「妹妹你要原諒哥哥」等語,猥褻少女,事後又恐嚇女方。板院今天判他應執行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板橋地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22歲的張男在去年7月間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才16歲的少女,他約少女出遊後,假借可幫女方辦理轉學為由,將女方騙到住處。

女方借住張男住處期間,張男趁她在房間睡覺時,強壓被害人身體在床,不顧女方反抗,改以掐脖並稱「妹妹你要原諒哥哥」等語,猥褻少女得逞。

被害人事後逃離男方住處並向學校導師求救。男方發現女方逃走後,連續以網路即時通恐嚇女方,被害人報警處理。

檢方起訴張男時,認定張男對有身心障礙的少女下手,求處重刑;但女方在法院開庭期間,對答如流,法官認為若她不說,根本不知道她有智能障礙,她也表示沒有告訴張男,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因此認定張男應不知她為身障者。

法官審酌張男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對少女犯案明確,事後與被害人和解,依強制猥褻及恐嚇等罪,判他應執行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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