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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未處分台企銀股 遭罰

中央商情網/ 2012.10.02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2年10月2日電)金管會表示,兆豐金未能依照期限內處分台企銀股權事宜,也未能在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的後續計畫,除了糾正之外,還禁止申請投資案6個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兆豐金融控股公司在民國94年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台灣中小企銀26%股權,最後只買13.44%的股權,但兆豐金後續沒有將台企銀納入子公司的計畫,金管會要求,今年 6月台企銀股東會選舉董監事前,必須處分完畢。

金管會表示,至今兆豐金13.44%股權並無任何處分,金管會予以糾正,並且停止兆豐金申請投資 6個月,包含代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係企業申請的投資,例如代創投子公司到大陸設立創投、租賃公司等。

金管會說,惟如果要維持原持股比例而參與的增資案,以及各子公司為自己業務,各子公司自己申請的案件,例如銀行到國外申請分行等,都不在限制範圍之內。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兆豐金為了處分台企銀的股票,有發行交換債,但由於經濟景氣不佳,導致至今兆豐金無法順利出清所持有的股權,而交換債的期限為103年1月1日。

金管會表示,為了順利處分台企銀股權,兆豐金向金管會提交計畫,所持有的股權交付信託。

邱淑貞表示,如果處份期間6個月期滿,兆豐金仍未依照其所報的方式交付信託,金管會仍會停止投資申請到完成信託交付為止。

金管會指出,受託人(交付信託的銀行)在103年1月1日前,要幫忙處理交換債的交換義務,103年前若未交換完成的股權,則由受託銀行依據契約處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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