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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譁裕實業(譁裕二)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2.10.02 00:00
日  期:2012年10月02日公司名稱:譁裕實業(3419)主  旨: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譁裕二)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發言人:曹付宜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1/10/022.公司名稱: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譁裕二)將於101年11月29日發行屆滿2年,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通知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譁裕二」,債券代號:34192)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發行屆滿二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申請撤銷),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該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 3.02% (賣回收益率1.5% )。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1年11月29日。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1年10月30日至101年11月29日止。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101年10月22日至101年10月26日止。五、債券賣回手續:1.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債券持有人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1年10月30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1年11月29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2.請債券持有人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單可至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六、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01年12月6日)扣除稅款及郵匯費後,以匯款或支票贖回本轉換債。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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