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民國99年8月,陳姓男子和林姓男子的兒子因車禍而發生口角,當林姓男子坐在車內時,陳姓男子不僅伸手抓林姓男子的衣服,又毆打林姓男子胸部。
後來陳姓男子和林男之子發生拉扯,林姓男子下車勸架時,反而被陳姓男子用腳踹傷胸部,導致林姓男子有上臂、胸壁挫傷、氣胸等傷勢,送醫急診1個月後在醫院不治。
林姓男子的妻子及子女認為,陳姓男子將林姓男子打傷造成氣胸,導致林姓男子的癌症病情惡化死亡,提告要求陳姓男子賠償。
法院審理此案時,陳姓男子辯稱,他因行車糾紛和林男之子有口角拉扯及互毆,但沒有毆打或踢林姓男子,而林姓男子是因腫瘤死亡,而非死於氣胸。
不過法官根據醫師證詞,認為林姓男子縱然非因氣胸死亡,但仍因氣胸無法治療癌細胞,使得癌症細胞擴散導致病情惡化,造成死亡結果提早發生,判決陳姓男子應賠償林姓男子的妻子及子女新台幣177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