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29歲的曾男是某髮藝集團在桃園縣中壢市某加盟店的負責人。
曾男自民國97年3月間起,雇人將電表箱外的封印鎖剪斷後,破壞電表端的封印鎖及封印鉛粒,再加工改造電表內部齒輪,藉以控制電表指針轉速,使計量器失準,進而影響電表度數的計算,以此竊取電能。
法院一審以違反電業法判處曾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曾男提起上訴請求法院給予緩刑。
高院駁回上訴,全案還可再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29歲的曾男是某髮藝集團在桃園縣中壢市某加盟店的負責人。
曾男自民國97年3月間起,雇人將電表箱外的封印鎖剪斷後,破壞電表端的封印鎖及封印鉛粒,再加工改造電表內部齒輪,藉以控制電表指針轉速,使計量器失準,進而影響電表度數的計算,以此竊取電能。
法院一審以違反電業法判處曾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曾男提起上訴請求法院給予緩刑。
高院駁回上訴,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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