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時期,在野或是民主運動人士長期遭到當權者的監聽、跟監等各種監控作為,嚴重侵犯人權,有些人數十年都遭到監聽,但都等不到監聽結束書,因而憂懼不安懷恨離世。
經過多次的民主抗爭及朝野國會爭論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終於在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但因為保障不足,並且仍賦予政府行政機關過大的權限,經過多方討論修訂,在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最大的差異點,在於監聽書核發的權限,由檢察署移轉為法院,多一層的審核權,可以杜絕濫權監聽因此衍生的侵害人權問題。
目前國內真正具有監聽設備的單位,僅有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刑事局,以及軍事情報局三個單位,奉命執行監聽的單位都必須向這三個單位來掛線,但監聽資料要拿回執行單位進行譯文處理,再送回核准機關。
目前國內的監聽作業,依性質可以分為「刑事監聽」及「情報監聽」兩種。
在情報監聽作業上,被監聽對象是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的工作人員,若對象是有戶籍人士(本國人),情報監聽是經由情報機關首長核發加上高等法院同意後,由調查局或是刑事警察局來執行;若對象是無戶籍人士(外國籍),則由情報機關首長核發後,除由調查局、刑事局執行外,還可由軍事情報局執行。
依據現行規定,高院法官或國安局得隨時派員監督執行機關的執行情形,執行機關應按月向法官或是國安局報告執行情形;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除例外規定外,原則上在監察通訊結束時,應立即通知受監察人。 (記者羅添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