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看:當公路不再正義

立報/本報訊
13 年前
左看:不只是交通

上週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為遏止酒駕,將優先修法將過失致死改為蓄意殺人。在台灣,酒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實在過高;根據健保局對汽車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險公司提出代位求償案例的統計,每年約9萬多件、總求償金額約25至27億元,而這對任何一個理性的政府來說,勢必要降低這社會成本。而透過合理的倡議,成為社會共識後,才能迫使制度設計來降低酒駕,成為公民習慣並融入當地生活。

然而交通倡議過程卻需與人民的現實經驗、價值相結合。像是台北市交通局去年在大直明水路推動交通寧靜區、限速30公里,結果被市議員踢暴其為有錢人設計的社區特權。

相對的,應該將此友善交通設計,優先落實在有較多中重度身障、中低收、行動不便的獨居長者、兒童的區域,如伊甸基金會的台南市大林「社會住宅」、展望會的88風災永久屋。

當交通政策實驗點從弱勢者的住宅出發時,不僅能翻轉「高居住品質與高所得」的狹隘政策思維,更因符合公義價值,而讓公民普遍支持,甚至期盼此政策能擴散進入自己的社區中。今日的交通安全已成為台灣人企求而不可得的理想時,交通政策再只是數字與工程的堆砌,它更需務實的回應底層人民的生活需求。潘欣榮/公共化協會成員

右看:公路正義需誘因

2003到2011年,台灣交通死亡人數2萬2,439人,單單去年全台有2,117人死於公路上,其中252人是行人、約佔1成。而數字的背後,不僅是一個家庭的破碎,更得支出高昂的社會成本,但成本究竟有多高?根據紐西蘭交通運輸部的統計報告,在紐西蘭境內的一起致命交通事故,政府需要為此支出社會成本420萬4千元新台幣,其中包括失去生命或喪失生活能力、生產力受損,以及醫療、財產損失、法律訴訟等一切費用。

台灣雖無類似調查,但推想也可知只會高於此數字。而社會成本的耗損也促成台灣輿論要求酒駕需改為蓄意殺人,且聯合報等媒體深入各先進國,報導其「公路正義」的政策之背景。

然而,無論是傳統的交通安全、或者是公路正義,都是台灣自國民教育開始的倡議,然而,泛道德化的「遵守交通規則」宣導卻鮮有成效。

而要讓台灣人打從心底遵守,就需給予慣用小聰明的台灣人特定誘因,舉例來說,透過設立交通寧靜區,使得車輛在特定時間不得進入、兒童可在路上嬉戲,而帶動房價上漲。又或在商店街設立行人徒步區,促成商家生意提昇。畢竟孔老夫子已告訴我們:「誘之以利,曉之以理,繩之以法。」利字的效益,永遠在理與法之前,政策制定者不可不知。吳恆祐/社會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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