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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按指紋規定放寬 方便陸配團聚

立報/本報訊 2012.09.27 00:00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內政部部務會報27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未來已接受指紋建檔之大陸配偶及專案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再次入境時將不須按捺指紋比對身分。內政部表示,現行規定對於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均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且於再次入境時,仍須按捺指紋核對身分後才能入境。但因現行規定所規範對象大多為大陸配偶,對於經常出入境或攜家帶眷返台的大陸配偶造成許多不便,內政部因而將該辦法中有關「已接受指紋建檔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再次入境查驗前應按捺指紋」規定刪除,以讓入境通關更為便捷。內政部指出,早期因時空背景因素,常有大陸地區人民冒用身分來台,因而訂定此項按捺指紋比對身分規定,然隨著兩岸交流日趨密切,兩岸人民通婚日益增加,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的限制也逐步放寬,類此冒用身分來台的情形已不常見,考量其入境通關之便利性,因此修正該辦法相關規定。此外,內政部強調,鑑於整形風氣盛行,實務上常遇有當事人面貌與證件上之照片明顯不符時,或曾有偷渡、冒用身分等情事。為求慎重,該辦法仍保留查驗人員對於再次入境的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真實性有疑慮時,仍可要求按捺指紋以核對身分規定,以確保國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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