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於民國98年2月2日凌晨開車自屏東北上,行經後龍收費站時因低頭找回數票,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而變換車道,使駕駛營業半聯結車的劉姓男子來不及煞車而撞上。
坐在曾男車內的女兒因此死亡,曾男妻子受有重傷。曾男被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劉男則被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
曾男於法院審理時供稱,一時找不到回數票,才切換車道至付現金的車道。法院審酌他因車禍導致女兒死亡、妻子受重傷,身心受重大創傷,人倫悲劇的可責難性較低,已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劉男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認為劉男雖超速行駛,但僅屬行政違規,即便他依速限行駛也無法避免本案發生等,判決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