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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 港新罪

中央商情網/ 2012.09.26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顯申香港2012年9月26日電)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天公布,將修訂現行的條例,未來凡未經資料擁用者同意而披露個人的資料,將被訂為新罪行。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今天講解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內容,包括會訂立新罪行和加重罰則。

條例修訂的範圍,包括披露未經資料擁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將訂為新罪行;至於容許父母或監護人代資料當事人給予訂明同意。

重覆違反條例者,修例後可罰款5萬港元和監禁2年;如持續重犯,可處每天罰款1000港元。

新修訂的條文,最快可在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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