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9/262.公司名稱: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更正101年7月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立敦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貸與立敦電子科技(阿壩州)有限公司之期未餘額,誤植為71,666仟元,正確應為109,386仟元。立敦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貸與立盛科技貿易(惠州)有限公司之期未餘額,誤植為37,720仟元,正確應為165,022仟元。(2)更正101年8月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立敦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貸與立敦電子科技(阿壩州)有限公司之實際動支金額,誤植為109,420仟元,正確應為71,689仟元。立敦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貸與立盛科技貿易(惠州)有限公司之期未餘額,誤植為113,194仟元,正確應為165,074仟元。6.因應措施:更正後重新上傳。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