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勞動役者多為屢勸不聽、一犯再犯的人,分散至勞動地點,根本難以管理和勸說」從事公職的范姓男子表示,易服勞動役者因欠缺強制力約束,部分人仍舊我行我素、不知悔悟,規定一天勞動八小時,有人不半天不到就「落跑」,或蹲坐在旁閒聊「渡時間」,甚至不上工,需求單位無法可管,只能消極的向上陳報,交由檢方議處。
范男說,既然分散指派難管理,又無法達成預期的懲處效能,就應變通方式,改由專人帶隊集體勞動做粗工,例如造橋舖路,或協助學校、社福機構整理環境,發揮裁處的實質意義。陳姓婦人則說,易服勞動役有其正面價值,可讓微罪犯者獲得改過自新、回饋社會的機會,但前提是要服勞役者能獲取教訓,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