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押匯圖利案外案 襄理無罪應支薪 判一銀付345萬

中時電子報/馮郁容/台北報導 2012.09.26 00:00
纏訟長達廿八年的第一銀行押匯圖利案,涉案當年才卅九歲的襄理柯芳澤,如今已七十二歲,他在無罪定讞後向老東家打確認僱傭關係官司,要求補付三百六十五個月的薪水,高等法院廿五日判一銀和柯芳澤的僱傭關係持續到八十九年十月柯某法定退休年齡,一銀應支付柯三百四十五萬七千多元。

本案創下嫌犯無人在逃、在押纏訟最久的紀錄,起因是因六十七年第一銀行中山分行襄理柯芳澤,涉嫌跟副理張國隆、接任他的襄理林泰治,讓台運等公司領走出口押匯金九百餘萬美金,台運後來拒付欠款,致一銀蒙受巨大虧損。當時我國外匯存底約僅廿億美元,該案震驚社會。

柯芳澤等三人一審到更十一審都被判有罪,直到九十六年更十二審,才認定三人雖以較寬標準辦理押匯放款,但主觀上沒有損害一銀利益的意圖,即使違背放款規定,也只屬行政責任,不成立圖利或背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三人無罪定讞。三人相繼向國家和一銀,為他們曾經被羈押和免職,追討補償。七十三歲的林泰治被押九百廿五天,獲五百廿五萬多元賠償;柯芳澤、張國隆卻被以有重大過失駁回,經聲請釋憲後促成大法官第七百六十號解釋,宣告冤賠法部分條文違憲,不能因當事人有過失就一毛不賠,也催生了現在的刑事補償法,兩人今年都獲得刑事補償金。

八十歲的張國隆被羈押一千五百日,獲三百七十五萬元,被關九百廿五天的柯芳澤,獲四百六十萬五千元。

民事部分,合議庭認定柯芳澤在押匯案中,符合銀行授信評估原則,沒有失職或是違反命令到需免職程度,不能一罪二罰再免職處分,昨判決柯芳澤與一銀的僱傭關係持續到八十九年年滿六十歲前,扣除羈押期間和在外工作薪資後,一銀應補發薪水三百四十五萬元給柯芳澤。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