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創下嫌犯無人在逃、在押纏訟最久的紀錄,起因是因六十七年第一銀行中山分行襄理柯芳澤,涉嫌跟副理張國隆、接任他的襄理林泰治,讓台運等公司領走出口押匯金九百餘萬美金,台運後來拒付欠款,致一銀蒙受巨大虧損。當時我國外匯存底約僅廿億美元,該案震驚社會。
柯芳澤等三人一審到更十一審都被判有罪,直到九十六年更十二審,才認定三人雖以較寬標準辦理押匯放款,但主觀上沒有損害一銀利益的意圖,即使違背放款規定,也只屬行政責任,不成立圖利或背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三人無罪定讞。三人相繼向國家和一銀,為他們曾經被羈押和免職,追討補償。七十三歲的林泰治被押九百廿五天,獲五百廿五萬多元賠償;柯芳澤、張國隆卻被以有重大過失駁回,經聲請釋憲後促成大法官第七百六十號解釋,宣告冤賠法部分條文違憲,不能因當事人有過失就一毛不賠,也催生了現在的刑事補償法,兩人今年都獲得刑事補償金。
八十歲的張國隆被羈押一千五百日,獲三百七十五萬元,被關九百廿五天的柯芳澤,獲四百六十萬五千元。
民事部分,合議庭認定柯芳澤在押匯案中,符合銀行授信評估原則,沒有失職或是違反命令到需免職程度,不能一罪二罰再免職處分,昨判決柯芳澤與一銀的僱傭關係持續到八十九年年滿六十歲前,扣除羈押期間和在外工作薪資後,一銀應補發薪水三百四十五萬元給柯芳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