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4年前起訴認為,黃春發旗下有德安開發、德安投資、德安航空等公司,民國94年間,當時德安總經理賴粵興指示外甥與友人,購買新竹市光復段一筆土地,土地轉手差價新台幣1.2億元,事後匯進黃春發、賴粵興的帳戶,違反證券交易法。
法院一審時依違反證交法將黃春發、賴粵興等人判處2年10月至3年6月不等刑期。
全案上訴後,高院認為,當時戴德梁行鑑定土地合理價格介於2億多至3億多元之間,價差難以證明被告等人損害公司利益,也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人違反證交法,因此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4年前起訴認為,黃春發旗下有德安開發、德安投資、德安航空等公司,民國94年間,當時德安總經理賴粵興指示外甥與友人,購買新竹市光復段一筆土地,土地轉手差價新台幣1.2億元,事後匯進黃春發、賴粵興的帳戶,違反證券交易法。
法院一審時依違反證交法將黃春發、賴粵興等人判處2年10月至3年6月不等刑期。
全案上訴後,高院認為,當時戴德梁行鑑定土地合理價格介於2億多至3億多元之間,價差難以證明被告等人損害公司利益,也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人違反證交法,因此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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