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恒良先生指出,已經向法院提出異議並申請停止執行,不知為何今日仍然要強制執行拆屋還地;而且日據時期該土地屬於日本第一勸業銀行所有,戰後土地被國民政府接收,卻又變為台灣土地銀行所有。
連先生也拿出民國99年4月1日鹽埕地政事務所核發地籍圖謄本以及100年10月27日行政院決定書等文件主張並質疑土銀要求拆屋(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256號)還地,於法無據。而且該土地登記相關人員未蓋校對章。也無登記字號。依法而言是屬於無效的文件。
台灣土地銀行產權管理部科長童桂妹說,連恒良先生於97年7月至98年4月曾繳納9期土地使用補償金,之後就未再繳納,期間數次促請先繳部分款項,餘額可辦分期攤還,但連先生均不肯繳納。經本行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送達不到遂於89年11月委請律師訴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該案經雙方訴訟三審定讞,台灣土地銀行勝訴確定,法院民事執行處訂於25日強制執行拆除標的建物返還土地。
土銀產權管理部科長童桂妹表示,如果連先生同意現場繳交積欠的土地使用補償金,就同意停止強制執行。但是,連恒良先生不同意。連先生表示,一定要申請國賠。
在雙方沒有共識下,拆除人員和兩台怪手於上午10點10分先後進入標的物進行拆除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