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被控40竊案 逆轉全無罪

自由時報/ 2012.09.2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北市男子顏恭信99年被新竹檢警指控,涉及40起竊盜案件,經檢方起訴,一審也判有罪,上訴高院卻出現重大逆轉;法官發現其自白與證人供詞多所相違,且現場採證DNA,發現屬另名嫌犯所有,諭知無罪確定,也還了他一個清白。

新竹市警方得知此判決結果後,表示尊重高院的審酌與決定。

當初檢方起訴指控,被告顏恭信於99年8月騎機車,前往竹市林森路一處辦公大樓,先剪斷大樓2樓開關箱內電纜線接頭,再至大樓地下一樓總電源處,剪斷電箱內電纜線接頭;將電纜線拉出剪成數捆,並於現場將電纜線外皮剝除後,放入自備麻布袋,顏落網後向警方坦承行竊。全案一審判刑10月,被告不服上訴。

自白與證人供詞相違

被告顏恭信上訴高院,仍堅持否認竊盜犯行,聲稱當時到附近做資源回收,麻布袋內是裝資源回收物品,並沒有進入大樓內行竊,警訊時是遭到刑求才坦承犯行,實際上他沒有偷,筆錄內容不實在;不過,新竹市警方否認刑求一事。

合議庭看過監視器翻拍照片,都是被告騎機車載運麻布袋行經失竊地點大樓前、附近街道畫面,並無被告進入大樓內或自該大樓內步出、搬運麻布袋之畫面,且無其他證人目睹被告有進入大樓行竊財物。

再者,有關被告行竊時間、次數,被告於警訊自白:「我於99年6月底至8月18日止,共至現場竊取電纜線30多次至40次,正確數字我不太確定。」

DNA採證為另名嫌犯

但被害人是8月18日下午才第一次發現大樓遭竊並報案,被告自白顯與此事不符。

又被告於警訊時自白稱:「是從旁邊的巷子走進大樓後方,然後由後方建物的鐵皮屋爬到大樓2樓,由2樓後門進入」,這又與被害人報案是因發現一樓後面的玻璃遭人破壞,認為有人入侵,所以電話報警一事,顯然不符。

警方現場採證時,於一樓大廳發現可疑菸蒂3個、地下一樓電箱內採得吸管一支,經DNA型別鑑定結果,來自同一名李姓嫌疑人,這讓合議庭更懷疑被告自白的真實性。最後撤銷原判決,諭知全案無罪。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