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中,「備查」定義為: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呈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一如市府法制局長林月棗所言,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事實如何,議會不必另有其他作為,更重要的是,備查與所呈報事項的效力無關。
至於議員審預算最愛用的「附帶決議」,地方制度法也清楚說明,附帶決議與主決議不同,附帶決議的內涵應排除附加條件或期限,其效果僅為「由直轄市政府參照法令辦理」,決議內容不得逾越法令規定範疇,且僅具建議性質。
整體而言,地方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預算所做的附帶決議,如果是有關預算的動支,其實不受該附帶決議拘束;若決議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或自治法規牴觸,或執行有困難者,或與施政目標不符者,得參照地制法規定,「函復」地方立法機關妥為說明已足;至於附帶決議內容適法可行者,得遵照辦理也。
不過,法規委員會召集人謝志忠強調,備查意見、附帶決議對市府來說僅具建議性質,卻會形成民意上、政治上壓力,行政機關及首長不能完全漠視、一意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