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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胎兒器捐 擬改滿37週即可

自由時報/ 2012.09.2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現行嬰幼兒腦死判定年齡為三歲以上,換句話說,低於三歲者的嬰幼兒無法捐贈器官,過去不少病童因為等不到適合的器官因而病逝,為彌補此一缺憾,衛生署決定將腦死判定適用年齡,往下放寬為「足月出生」,即懷孕滿三十七週,最快今年十月可實施。

讓病童多一線生機 最快下月實施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指出,現在等待移植心臟、小腸的三歲以下嬰幼兒,估計約不到十例,但因為現行腦死判定年齡為三歲以上,低於三歲者無法捐贈器官,這些等待器捐的孩子,一直缺乏適合嬰幼兒體型的捐贈者。

由於媒體不時披露三歲以下嬰幼兒等不到適合的器官病逝,衛生署決修訂腦死判定準則,將嬰幼兒腦死判定適用年齡降至「足月出生」,即懷孕滿三十七週孕期,促使三歲以下腦死判定程序合法化,亦即嬰兒腦死將可器捐,增加器官來源及回應社會需求,草案預計最快十月底生效。

呂念慈說,在某些狀態下,嬰幼兒生理抗壓力及可逆性優於大人,腦死狀態很難捉摸,因此衛生署參考醫界意見,要求三歲以下嬰幼兒腦死判定時,必須由兩位完成腦死判定訓練的小兒專科醫師執行,必要時,以腦血流、腦波的檢測做為輔助判定。

根據衛生署統計,近五年來,衛生署接獲有意捐贈三歲以下腦死嬰幼兒的案例不到十例,只有一例經由衛生署專案判定可以腦死捐贈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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