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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非專用 判男減價50萬

中央社/ 2012.09.24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4日電)范姓女子去年向邱姓男子購買新北市永和區1樓房屋後,發現地下室非由她專用。板院審理後,判邱男需減價新台幣50萬餘元。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范女去年1月以1200萬元向邱男購買新北市永和區1樓房屋,在雙方簽署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載明購買範圍包含地下室使用權。

范女在匯完前2期款項共360萬元後發現,地下室非由她專用,因而向板院提告,請求減少價金140萬元。

板院指出,雖然建物在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未同時將地下室登記為公共設施,但地下室是由住戶共有,仍屬於建築物公共設施的一部分。

另外,雖然邱男曾對法官表示持有地下室專用的「分管契約」,但事後卻提不出任何合法使用的契約證明。

板院將案件送交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後,法官認定邱男需減價50萬6000餘元,扣除范女前2期已支付的360萬元後,只須再付給邱男789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房仲業者表示,早期的建築物因所有權區分較複雜,住戶間常以「分管契約」約定共有物專屬單一住戶使用,且理論上須全部住戶同意後,「分管契約」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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