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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專家:王立軍被輕判

中央社/ 2012.09.24 00:00
(中央社記者邱國強北京24日電)前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今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大陸刑法專家認為,以王立軍被併罰的4項罪名來看,15年刑期算是「輕判」。

新加坡聯合早報引述不具名的大陸刑法專家說法指出,依大陸法律,「數罪併罰」的量刑,須以刑期最高的一項罪名為下限,而以併罰各罪總刑期為上限。

依此規定,王立軍的4項罪名中,以受賄罪9年最重,而4項罪名總刑期為20年,因此他的刑度便介於9至20年間。

這名專家表示,以受賄罪為例,大陸法律規定,受賄人民幣10萬元以上,就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者更可被判死刑。但王立軍受賄達305萬元,受賄罪卻只被判9年,已低於量刑起點,因此是「很輕的判罰」。

王立軍另一項罪名叛逃罪也被輕判。這名專家說,大陸叛逃罪最高刑度為10年,成都法院顯然採納檢方意見,認為王立軍屬自動投案,並揭發他人重大犯罪情節,屬「重大立功表現」,在依法減輕處罰下,僅判處2年有期徒刑及剝奪政治權利(褫奪公權)1年。

這名專家表示,王立軍所犯的濫用職權罪刑度,「情節特別嚴重」者可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為3年以下;王立軍被判2年刑期,並未被法院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四川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午將王立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中,徇私枉法罪判處7年,叛逃罪判處2年並剝奪政治權利1年,濫用職權罪判處2年,受賄罪判處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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