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8月21日晚上,劉女騎機車行經改制前高雄縣橋頭鄉橋南路,因路面有長約1.1公尺、寬約0.9公尺,深度約11至12公分坑洞,導致人車摔倒,受有嚴重腦挫傷併顱內出血、抽搐、四肢偏癱等傷害,請求精神慰撫金、勞動力減損、醫療等費用共1300多萬元。
市府表示,曾委由承包商巡察維護路段,約每星期巡察一次,因受聖帕颱風影響,連續豪雨造成坑洞,純屬天然災害,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市府已善盡養護之責。
承辦法官調查,颱風19日下午2點離境,21日發生車禍,認為市府未及時填補坑洞,或設置警告標誌有過失,但劉女下雨天夜間騎車,未減速慢行也要負3成責任,賠償861萬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