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會計師認定該零件銷貨為非關係人期間之出貨,故不計入銷貨收入。 2.該筆零件銷貨之應收帳款69千元,本公司自結置於應收關係人款,
惟會計師認定零件出售收入為非關係人期間出售之應收款,
故僅附註說明且不計入關係人之應收款。 3.本公司跟關係人進貨包含一般進貨26,337千元,及機台供寄台部分
計20,429千元,列帳在娛樂設備(取得資產),惟會計師全數認定為
進貨46,766千元,乃會計科目分類之差異。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惟會計師認定該零件銷貨為非關係人期間之出貨,故不計入銷貨收入。 2.該筆零件銷貨之應收帳款69千元,本公司自結置於應收關係人款,
惟會計師認定零件出售收入為非關係人期間出售之應收款,
故僅附註說明且不計入關係人之應收款。 3.本公司跟關係人進貨包含一般進貨26,337千元,及機台供寄台部分
計20,429千元,列帳在娛樂設備(取得資產),惟會計師全數認定為
進貨46,766千元,乃會計科目分類之差異。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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