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今天判決指出,47歲的賴男,因為債信不良找工作不容易,民國88年竊取蔡姓男子的身分證及駕照,冒用蔡男名義向某廣告公司求職,順利擔任專案經理。
賴男為業務需要偽造蔡男印章,向2家銀行冒名請領支票使用,並簽發百餘張支票,雖大多數支票有兌現,但有34張支票,合計金額共218萬餘元跳票。
另外,賴男冒用蔡男名義向銀行貸款30萬元,仍有3萬餘元未還清償。案經蔡男提告偵辦。
法官以賴男竊取他人證件,冒名申設帳戶及貸款,簽發百餘張支票影響金融交易秩序及社會經濟,依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判處3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