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鍋燙傷下體 獲賠46萬

自由時報/
14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天氣漸涼,又快到吃火鍋的季節,但在火鍋店用餐時要小心別被燙傷!新竹縣吳姓男子到火鍋店用餐,屁股撞翻鄰桌火鍋,造成隔桌吳姓女子大腿及下體燙傷,不僅吃上傷害罪,還須賠償對方46萬元。

男客撞鍋 吃上傷害罪

吳姓女子(22歲)向法官主張說,99年7月4日晚,她偕同男友到竹北市一家火鍋店用餐,後來隔壁桌來一名身材壯碩的吳姓男子(36歲),在經過兩桌之間的走道時,吳男沒有注意到兩桌間距過小,屁股撞到她的火鍋架,導致滾燙食材掉到她的腿上,造成兩大腿、會陰部等處二度燙傷及右手燙傷起水泡等傷害。

吳女認為吳男只須緩慢繞入及留意周邊器具,即不會發生意外,因此須賠償她醫藥、看護、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計76萬元。

吳女也認為店家的服務生沒有注意兩桌間距過小,就帶客人入座,意外發生後也沒有合宜的處置急救,因此後來也狀告林姓負責人,要求81萬元賠償金。

法官審理後,認為吳姓男子刑事部分已被法院一審判處2個月徒刑,確定有過失傷害的責任,因此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判吳男須賠償醫藥、醫療美容、薪資損失等合計46萬元給吳女。

而關於店家部分,法官認為,原告吳女未舉證證明被告林姓業者與吳男有共同侵權行為,也難認被告林男應負商品製造人責任;同時原告已訴請吳男賠償而獲判46萬元的損害賠償金,應不得再向被告林男重複請求,因此駁回吳女對業者求償81萬元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