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截至晚間仍未返家,無法得知她的回應。苗栗地方法院則表示,這是最高法院對證據的認定,與地院不一樣,法官心證自有不同結果。檢警表示,全案多依「間接」證據起訴,鑑識人員在死者浴室洗臉台採獲三滴血跡,鑑定後確認為男性所有,且這名男子的DNA還出現在公館另一樁命案和一件竊案現場,但尚未比對出對象。
卅六歲的楊女是陳的私人看護兼同居女友,她因陳另結新歡,兩人發生爭吵,搬離陳位於苗栗市的中油員工宿舍。楊女被控因不滿陳拒絕陪她共度生日,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廿六日凌晨,持刀闖進陳男宿舍,朝他左胸、頸部、左上臂等處刺殺多刀,其中五刀深及左胸腔,導致陳因前胸穿刺傷,出血性休克死亡。
檢方清查發現楊淑玲因「第三者」介入,曾與陳激烈爭吵,後來陳給她廿萬元才協議分手;而死者的房間垃圾筒內的菸蒂,也比對出楊女的DNA,於是將楊依殺人罪起訴。
楊女自始即矢口否認犯案,但她並未通過測謊;苗栗地院將她判處無期徒刑,但台中高分院以欠缺積極證據,逆轉改判無罪,更二審也以相同理由判她無罪。
全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女雖然沒有通過測謊也與陳男有嫌隙,而且她的供述多有閃爍,但並未查獲相關血衣、凶刀等直接證物,血跡反應也無法認定楊女與本案有關,楊女判決無罪,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