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何志鋒化名「哇沙米」,在網路結識2名國中少女小玉、欣欣(皆為化名),何志鋒佯稱姊姊「紫蕊」是模特兒,可介紹她們出道,隨即又自己扮演模特兒「紫蕊」角色,和少女網路即時通,誆稱拍裸照可送至日本做成雜誌,有機會成為模特兒。
何某後來又找19歲彭女充當「紫蕊」,聯繫兩少女拍照,同年10月6日及21日,何以攝影師「夏樹」、「河馬」身分,分別載兩少女到汽車賓館拍攝全裸猥褻照,彭女還在旁協助補妝及架設器材,甚至幫腔「我也曾拍過裸照」,事後各給300元酬勞,彭女也領300元。
檢方調查,96年11月,何聯繫欣欣指「妳已通過模特兒徵選」,如不繼續拍,之前所拍的裸照會在台灣流傳,兩度脅迫欣欣拍裸照;隔年1月再度約小玉拍照,小玉怕先前裸照遭散布,還邀同學小雪作陪,最後2人都被說服拍下裸照,事後因家暴案被安置的小玉,向輔導員透露曾拍裸照,全案才曝光。